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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让瑕疵股权,受让人不知情,是否则承担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转让瑕疵股权,受让人不知情,是否则承担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转让有瑕疵的股权按以下规定确定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转让细节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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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