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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究信用卡诈骗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间的法律差异及应对措施
释义
    信用卡诈骗行为中,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数额的大小,可分为前罪和后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和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同时触犯前后两罪时,应以后罪吸收前罪。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非法持有的行为,数量较大时也应以后罪吸收前罪。购买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以后罪论处。若与诈骗者事前通谋,则为共犯,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法律分析
    1、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拓展延伸
    信用卡犯罪:诈骗与管理妨害的界限
    信用卡犯罪中的诈骗罪和管理妨害罪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及伪造、盗用信用卡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等手段。而管理妨害罪是指故意干扰、破坏信用卡系统的正常运作,如篡改、销毁交易记录等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手段和目的不同。诈骗罪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而管理妨害罪则是为了破坏信用卡系统的正常运作。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来判断具体的罪名。因此,了解诈骗罪和管理妨害罪的界限对于维护信用卡系统的安全和公平至关重要。
    结语
    信用卡犯罪中的诈骗罪和管理妨害罪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诈骗罪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管理妨害罪则是故意干扰信用卡系统的正常运作。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来判断具体罪名。了解诈骗罪和管理妨害罪的界限对于维护信用卡系统的安全和公平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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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