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子女的法律条款 |
释义 | 关于过继子女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地位界定。夫妻满足条件可自愿收养孩子,需办理相关手续。过继子女在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但目前法律对其地位未明确规定。过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较为常见,因此需要根据扶养关系、过继时间和约定来确定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 一、关于过继子女的法律规定 (一)若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且具备身体健康、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且自愿收养孩子,则需携带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二)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三)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四)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二、什么是子女过继 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关于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等问题,我国现行《民法典》都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发生过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故有必要对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合理的界定。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依据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过继发生的时间以及过继时的约定来确定。 拓展延伸 过继子女是否属于收养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嗣子与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形成,那么嗣子相当于养子,其和父母的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构成事实收养的立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过继三方一致同意;二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结语 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在收养子女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规定的细节和流程,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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