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有大产权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
释义 | 大产证是不能做抵押物的,即便是房屋抵押也不用将办出的大产证押给银行的,这点开发商和银行都懂的。既然交房前就存在抵押了,从开发商角度讲,只能是发生过“在建工程抵押”,从购房人角度讲,是“预购商品房”的抵押。国家规定,凡是被列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不能进行预售,除非银行对该套房屋先解除了抵押。因为卖给个人,个人完全可以拿它办“按揭”抵押给银行的。这会形成一套期房的双重抵押,是不许可的。 一、二手房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区别是什么 当事人不同 按揭贷款是发生在购房者、开发商、银行三方之间,围绕房屋产权、借款、还款进行的钱物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各方担任的职责也是不同的,开发商在这其中担任的是中间人或者担保人的角色,购房者是按揭人,银行是按揭受益人。 抵押一般只牵扯两个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需要担保人。现实中的房产抵押也一般是发生在贷款人拥有房屋的所有产权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的是一项单纯的以物换钱行为,要比按揭简单许多。 所需资料和流程 办理按揭是在贷款人取得不动产证的前提下进行的,贷款人先凭借首付款证明和购房合同等材料与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在发放贷款付清房款之后,房屋产权由开发单位转移到贷款人,贷款人再将所有权暂时移交给银行。所需要的资料是房屋的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等资料。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凭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用途等材料与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所有权是否转移 按揭是指购房者在支付部分房款的前提下,通过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将房屋的产权暂时移交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从而获得银行放款,通过贷款人每月偿还一定的月供,当最终还完全部贷款和利息之后,再将房屋产权从银行拿回,从而拥有独立的房屋产权。 抵押是指购房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但房屋的产权仍在贷款人手中,银行只是拥有了房屋的抵押权,无权随意处置房屋,也从来没有拥有过房屋的产权。 贷款目的不同 从某种程度上说,按揭和抵押担保的基本目的都在于保证借贷关系的履行,但具体来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按揭的目的在于通过房屋产权的暂时转移,最大可能的减少房屋交易和借贷中的风险,以最大限度的取得贷款,彻底完成房屋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抵押的目的在于通过抵押物的抵押获得资金,去完成其他的目的。 贷款利率不同 一般而言,利率执行的都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但是按揭贷款执行的利率一般都会享受一定的折扣,偶尔会随着政策的变化,略有上浮,但幅度不会特别大。 抵押贷款不同,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都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且上浮的幅度较大。总体计算下来,抵押的成本要比按揭高,简单来说就是在相同的贷款金额下,抵押贷款要比按揭贷款付出更多的利息。 贷款年限不同 按揭,简单来说就是大家日常购房时所说的贷款买房,根据银行对贷款人的还贷能力的评估,一般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如果贷款人年纪太长,或者是经济能力不够,还会出现银行不放贷的可能。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而且只要有抵押物,抵押物的存在合理合法,一般很少会有银行单位不放款。 二、购买在建工程抵押房有哪些风险 1、房子的产权有风险 现在很多开发商因为资金链都很紧张,因此一些开发商往往选择将土地及土地上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给银行,甚至将销售后的房子仍然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如果开发商不能及时归还贷款,银行就不能将房屋解除抵押。也就是说,消费者虽然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但不一定在法律意义上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甚至不能实际占有该房屋。通俗地说,设置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开发商拿未建好的房子向银行设置了抵押,取得了资金,进行了抵押登记。如果抵押之后,开发商再将房子出售,除非是已解押,或是抵押银行同意,否则产权部门无法为购房人办理产权。 2、开放式不能解除抵押的风险 未经抵押银行同意,购买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对于购房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在这种一房二卖的关系中,普通的购房人仅仅是债权人,无力对抗抵押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我国法律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开发商不能按期还款,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摆在购房人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是放弃该套房屋产权,单纯地向开发商主张已付房款及损失的债权;二是再出一遍钱,先跟银行解押,之后再向开发商主张解除抵押关系时所付款项的债权。 3、买房贷款会受限制 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允许开发商销售,但可能会规定购买这些房子的客户必须向该银行做按揭贷款,这相当于是抵押主体由开发商转为购房者。购买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签订贷款合同后,如果房子迟迟不解压,也会影响放贷时间。所以,就有购房者碰到这样的情况,跟别人同时在一家银行签署贷款合同,也无不良信用记录,别人贷款都下来了,为么自己的贷款迟迟办不下来,这种情况之下就要引起注意了,你不妨查一下自己购买的房子销售状态。如果是在建工程抵押状态,就需要催促开发商及时办理解压,能继续办理贷款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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