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债务纠纷中另行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一、代位诉讼的意思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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