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民法典定义 |
释义 | 《民法典》中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农村社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主要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分享劳动果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这些形式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与权益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与权益保障是指在农村地区,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依法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注册登记、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权益,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包括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通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并提供权益保障,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民法典》中规定的特别法人之一,包括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指农村社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主要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劳动并共享劳动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与权益保障是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而设立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注册登记、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等要求。通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并提供权益保障,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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