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恢复国民经济。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的时期。这一时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到1952年底结束,其中心任务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围绕着这一中心任务,国家没收了资本额占整个资本主义经济80%的全部官僚资本企业,并将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从而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 实现了全国范围的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达到财政收支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调整了工商业,进一步确立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并把私营工商业初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轨道;完成了新解放区的土改,连同老解放区,全国约有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约7亿亩土地,并开始发展互助合作运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