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前,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此,如果外地指的是本县范围内的其他区域,那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由出入;但如果外地指的是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区域,那么就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才可以自由进出。 除此以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又或者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需要在24小时以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2、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在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3、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不可以采取任何的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更不可以串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