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除权具体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别除权有以下特征: 1、性质特定。即别除权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2、范围特定,即该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3、行使条件特定。 即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剩余部分外; 3、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在担保物灭失后产生;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5、在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债权的效力为,使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三、不满16周岁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是指法律虚构,即法律效力不符合一般条件,但法律授权与一般条件相同。而这种情况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改变,一旦条件满足,就会自然延续,除非在一般情况下出现行为能力改变的情况。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的某种行为。权利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手段是指债权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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