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观专利被诉侵权应该怎样辩护 |
释义 | 当事人若因他人以侵犯外观专利为由被诉侵权的,进行辩护是应举证证明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的产品种类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者不相近;被诉侵权产品获得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三)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主要是将侵权产品或者侵权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造型)、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的是由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某项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是外观设计的必须载体。所以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后将产品的外观产品进行改变,那么这一产品就不可能受到原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较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的外观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进行比较。 三、外观专利需要几处不同才能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2、判断尺度: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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