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除权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只是规定权人行使别除权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据此推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我国的担保债权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在这四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适用有关别除权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担保没有明确对应的财产,故债权人的担保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无因管理的特征有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特征如下: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风险提示: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1、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2、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集体合同有哪些特征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一)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二)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三)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四)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五)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六)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七)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八)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九)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十)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风险提示】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又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 票据除权后的合法持票人有哪些救济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现实占有票据为前提。法院的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分离,赋予了失票人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利益而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仅是宣告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无效,既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也非恢复票据上的实质权利,仅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同时,票据作为设权凭证,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内容应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一致,而不能优于原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并不优于普通诉讼程序,故除权判决不能作为失票人针对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抗辩的依据。公司有三种途径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公司付款;其二,基于自己系讼争汇票的利害关系人要求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其三,基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该内容由 竺雷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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