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交通事故结案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并办理结案手续;二是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办理结案手续;三是调解未成功,填写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结案主要有: 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案件结案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交通事故案件结案的标准是指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法院或相关机构所采用的评判标准和准则。这些标准通常包括证据的充分性、事故责任的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等方面。具体而言,交通事故案件结案的标准可能涉及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交通规则的适用性、事故现场勘查的准确性等因素。适用范围则包括各种交通事故案件,无论是涉及车辆碰撞、行人伤害还是其他交通相关的纠纷。这些标准和适用范围的确立,旨在为司法机关提供一套公正、合理、可靠的判断依据,以确保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交通事故结案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调解、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和民事诉讼等。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法院或相关机构会依据一系列标准和准则进行评判,包括证据充分性、事故责任确定和损失赔偿计算等。这些标准的确立旨在为司法机关提供公正、合理、可靠的判断依据,以保障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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