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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结案的判断依据有哪些?
释义
    交通事故结案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交警部门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办理结案手续;二是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三是调解未成功,填写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调解申请的提出、调解期限的规定等。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咋样才算结案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一种事实的结论,并不等同于结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划分双方赔偿责任的依据,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后期还涉及赔偿的调解,而且在交警的调解下和解不了的,还有可能需要到法院去起诉,当然,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还面临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
    2、交通事故结案主要有几种:
    (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结语
    交通事故结案有多种方式:一是在交警部门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办理结案手续;二是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三是调解未成功的,填写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赔偿或通过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包括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现场、检验鉴定等步骤。调解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生效,未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终结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紧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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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1: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