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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自首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自首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必须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主动投案自首,但拘传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视为自首,法院可依据具体案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自首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一、拘传后如实供述可以当作自首判定吗
    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主动投案自首,但拘传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视为自首,法院可依据具体案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结语
    自首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必须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主动投案自首,但拘传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视为自首,法院可依据具体案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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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