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力交罚金被判刑,该怎么办? |
释义 | 罚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对犯罪分子进行财产处罚。罚金数额应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法院会规定缴纳期限和方式。犯罪分子必须缴纳罚金,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和影响减刑等后果。犯罪分子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罚金,缴纳期限根据经济状况和可能性确定。法院判决罚金数额时会考虑犯罪分子的缴纳能力,不存在超过经济能力的情况。若犯罪分子无法缴纳罚金,法院可强制执行其其他财产,或酌情减少或免除罚金。 法律分析 罚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财产刑的一种,是对犯罪分子强制处以财产处罚的措施。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额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而定。 关于罚金 罚金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罚金具有强制性,即要求犯罪分子必须缴纳,无正当理由不缴或是延期未缴的,法院将对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后仍未缴完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在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执行。因罚金的缴纳问题涉及刑罚的执行问题,也是一个犯罪分子悔罪态度的体现,犯罪分子不缴、延期未缴的,将会对减刑等造成一定影响。 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决后,被判处有罚金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把罚金缴纳完毕,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的时候,会在判决中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明确缴纳方式。罚金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纳完毕和分期缴纳,一次性缴纳完毕的主要针对罚金的数额不大或是虽然罚金数额较大但对犯罪分子来说一次性缴纳完毕不存在困难的情况,对于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分子一次性把罚金缴纳完毕确实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分子限定时间,要求其分期缴纳完毕。缴纳罚金的期限的长短,以犯罪分子实际经济状况和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可能性来确定。 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时候,对具体数额的确定是经过对犯罪分子缴纳能力的考虑后确定的,因此,不存在说犯罪分子根本缴纳不起那么多罚金而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超过自身经济能力的罚金数额的情况。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所谓的交不起,一种情况是现款不够,但有其他财产,犯罪分子自身不对其他财产作出处理拿来缴纳罚金,法院也会强制执行,若等到法院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的时候,说明以超过期限,性质已经改变。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分子在被判决后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天灾人祸都有可能,介于此,经法院查实后,可以对犯罪分子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 结语 罚金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强制处以财产处罚的措施。法院在判决罚金时并没有固定的数额标准,而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罚金具有强制性,要求犯罪分子必须缴纳,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措施。对于无法一次性缴纳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限定时间要求其分期缴纳。判决罚金数额时,法院会考虑犯罪分子的缴纳能力,不会判决超过其经济能力的罚金数额。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缴纳罚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罚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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