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历年社保缴费基数 |
释义 | 个人最低缴费基数是3175元。 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每年的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是根据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即年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12个月。四川省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53722元,根据此标准计算,2015年我市个体参保人员缴 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如下:第一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计算,缴费4298.40元;第二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 计算,缴费5371.20元;第三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6446.40元;第四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70%计算,缴费7521.60元;第五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缴费8594.40元;第六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90%计算,缴费9669.60元;第七档次,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算,缴费10744.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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