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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释义
    目前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五花八门,至少有三种做法:
    一、不收费;
    二、按件收费,但每件收费标准却不同
    三、按财产案件的标的额收费,或者通过各种申请、协调后按照正常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并比例收费。
    不收费的观点,依据在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特别程序案件,按照前述规定,当然无须收费。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六条即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按件收费的理由是参考各类申请类案件酌情收费,但如前所述具体收费标准不一。重庆高院发布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
    按标的额计收诉讼费,理由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新创设的非诉讼特别程序,2006年版民诉法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尚不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办法》第八条的不收费的规定,而应该按照标的金额收取诉讼费。这样既符合收费设计机制,又防止国家诉讼费流失。
    但因目前无章可循的状态,导致以按标的为标准收费,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调”程序相应减免的做法更是大行其道,如何收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收费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一、怎样交纳交通事故诉讼费用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2、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6、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7、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8、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9、再审程序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0、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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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