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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药店必备证件有哪些?
释义
    开办药店需要办理多个证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GSP认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这是一个繁琐的过程,但必须办齐以确保后期经营顺利。
    法律分析
    医药产业关乎国计民生,在很多人看来都是一个非常赚钱的生意,所以现在开药店的人也越来越多。
    药店销售的都是可以治病的药品,想要成功开办自然少不了各种证件的办理,可是对那些初次创业的新手来说可能并不太懂。下面就让时尚货架给大家简单讲讲吧。
    1、首先需要向自己开店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办申请,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2、在领完许可证之后,需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健康证。
    3、作为一家药店,经营者还需要施行GSP认证,所谓的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店经营一切都需要按照GSP模式运作。
    4、如果所经营的药店内包含保健食品,还需要向药监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如果涉及医疗器械的话,则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药行业较为特殊,所以开药店需要经过一个很繁琐的过程,要办的证件很多而且必须要办齐,否则就会影响后期的经营。
    拓展延伸
    开设药店所需的必备证件有哪些?
    开设药店所需的必备证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备案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GS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企业进口药品经营备案证、药品经营企业进口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许可证等。这些证件是开设药店的基本要求,确保药店合法经营、药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健康。在申请这些证件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因此,开设药店前务必了解并办理这些必备证件,以确保药店的合规经营。
    结语
    医药产业的发展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其中。然而,开办药店并非易事,需要办理众多证件。首先,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然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此外,还要进行GSP认证,确保药店按照质量管理规范运营。如果经营保健食品或医疗器械,还需申请相应许可证。开设药店的证件繁多,但必须齐全,否则会影响后期经营。确保合法经营、药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健康,了解并办理这些必备证件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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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