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十一种:(一)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