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药监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什么样子的?如何写? |
释义 | 申请人:地址:省市县铺邮编:510000身份证号码:431129349X联系电话:1811939被申请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地址:县镇路号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其举报信行为一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相关资料,并于10月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申诉举报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做出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费用15元(包括挂号信费用、车费),并对不作为的相关责任人移交纪委行政处分处理。申请人称:申请人2015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茶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绞股蓝超级茯砖茶’”的违法举报材料,挂号信编号为: XA58926814844,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收到本人邮寄的举报材料,现在已经过去五个月,被申请人没有做出任何形式的回复。根据我国法律,“绞股蓝”是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绞股蓝超级花砖茶违法添加“绞股蓝”,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理由是:因县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至今未到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茶业有限公司两个产品存在问题的事项,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被申请人无法受理和依法处置,同时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5月23日转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201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做出了《关于莫承福投诉茶业有限公司两个产品存在问题和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茶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绞股蓝超级茯砖茶’”的违法举报材料,挂号信编号为:XA58926814844。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5月23日转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201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对被申请人做出了《关于莫承福投诉茶业有限公司两个产品存在问题和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举报信。鉴于被申请人已回复申请人,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做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费用15元(包括挂号信费用、车费),是申请人行政复议中产生的费用,是申请人为了实现其复议目的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故申请人上述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对不作为的相关责任人移交纪委行政处分处理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举报信的行为违法。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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