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准备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双方签字确认,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协议,但对于律师会见期间准备的债权转让协议而言,是否需要双方签字确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协议。 2.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在代理事务中,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行业准则》第二十五条:律师在代理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律师会见期间准备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双方签字确认,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律师在代理事务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