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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后,正在按揭中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释义
    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且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也不改变其归属。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归属于登记方,夫妻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其所有权。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且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转按揭需要征得银行认可。法院判决房屋归属时不能仅以银行利益为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各方偿贷能力。
    法律分析
    情况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争议,按揭贷款是婚前办理,而且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看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资金投入,这样看来应该属于婚后财产,那实际上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情况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情况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情况下的婚前婚后贷款及产权登记情况,对房屋归属及债务承担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且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房屋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房屋归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涉及到债务转移及银行认可问题。总体而言,法院在离婚判决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不能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为唯一标准,确保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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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