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死后,遗产应优先清偿债务,继承人需在遗产份额内承担债务。如遗产不足,继承人可自愿偿还,否则债权消灭。分割遗产时应清偿税款和债务,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予保留。继承人只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债务人死亡后,如有遗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若遗产已被继承,则各继承人应在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如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不愿偿还的债权将被消灭。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应予保留。根据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只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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