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在婚前付首付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判给登记方,共同还贷的增值由得房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名下为出资方子女,父母视为赠与,离婚时可适当多分给出资方子女。 法律分析 婚前一方父母为房屋付首付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子一般会判给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增值,得房子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做出补偿。如果婚后父母为房屋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则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某一方,则除外。在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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