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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的效力的行使是什么
释义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法律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时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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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