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应视为事实婚姻处理。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属于非法同居,无法离婚。没有结婚证也可以离婚,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例如,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应视为事实婚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另一种情况是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因此不存在离婚问题。《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