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服劳动仲裁,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即用人单位登记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即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起诉。如果因工作变动性较大,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由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按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起诉时,先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向上级中院上诉。 去法院提起诉讼后,根据不同情况审理期限如下: 1、六个月。按规定,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由起诉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三个月。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当然,若是对诉讼结果还是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并按以下时间规定: 1、不服判决,上诉期为十五日; 2、不服裁决,上诉期为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