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 |
释义 | 有偿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无偿保管的,不属于双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二、交了停车费车辆受损,是否该物业负责 交了停车费车辆受损,不该由物业负责。停车费的交易不属于保管合同的类型,物业没有义务对车进行看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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