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薛某去参加朋友婚礼,在婚礼上遇见了朋友李某等人,在吃饭期间薛某要去厕所,便拜托李某帮自己看一下包,等从厕所出来包却不见了。原来席间李某喝醉,李某离开,刘某过来看到包包和衣服问是谁的,同席的王某见状谎称是自己的包,后将包带回自己家。民警通过监控找到王某,在其家中找到薛某的包。包内有4000元钱及苹果手机一部。在法院审理中,控方与辩方对王某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产生争议。对此我国当今刑法更倾向于那种观点? 公开场合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盗窃是将他人占有的财务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通过和平手段,诈骗罪是通过欺骗手段。 结合本案王某欺骗了刘某谎称是自己的包,貌似是诈骗。但是薛某的包占有问题是薛某离开请李某照看包,本案中虽然薛某短暂离开,但对财物的占有一直是薛某本人。刘某的询问并不代表其占有,刘某也没有处分权。在诈骗罪中要求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即刘某是受骗人同时还要有处分权。而盗窃罪中受骗人不一定是处分人。比如说在车站,甲对乙说,你旁边的包是我的帮我递一下,乙递包给甲,甲得到包跑了,而事实上包是丙的,此时甲构成盗窃。所以王某的行为是盗窃。 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条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盗窃罪必须要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在公开场合公然取走他人财物不妨碍盗窃罪的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