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对于离婚事宜、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进行书面确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书面协议,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只签订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是不能离婚的,只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