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标准及交纳时间要求: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的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需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时间规定为:征用的耕地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征用的非耕地次月开始缴纳。具体情况由土地管理部门认定,未交纳的还需缴纳滞纳金。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标准是多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005。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滞纳金也按上述规定同样计算。 二、土地使用税应该从什么时候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或者企业公司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如果未交纳的,必然涉及到违反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情况,需要交纳滞纳金。 结语 土地使用税的滞纳金标准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公式为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005。根据相关法规,新征用的土地应在特定时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时间由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如果未按时缴纳税款,将需要缴纳滞纳金。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务必遵守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免产生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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