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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后不处罚可以吗?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后不处罚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具体理由如下: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2、《行政处罚法》
    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会立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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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1: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