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辞退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
释义 |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辞退决定给予开除处分正确。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如下: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于警告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13、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把处分的种类明确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并没有“免职”一项。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倒有“免职”一节,但只有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离职学习超过一年、因病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六种情况才符合免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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