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本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四十四十四十四)。(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