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员工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对此存在过错,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退休时因社保不满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 此结果并非用人单位造成,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员工救济措施,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