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缴纳 |
释义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缴纳的如何确定期限?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应纳税额是怎样的?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新征用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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