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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历年诈骗案件何时能追回赃款?
释义
    诈骗案件赃款退还的时间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通常由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或公安机关退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权属明确的诈骗财物应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比例发还。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处罚根据数额大小,可以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同时还有相关情节会酌情从严处罚。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对诈骗案件赃款退还的时间是没有作出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如果不退赔的,公安机关查证确实属于被害人的,由公安机关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诈骗罪该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诈骗罪的,应根据实际案情作如下处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诈骗罪的金额达到上述相关应数额,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处罚,即量刑会酌情加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对违法所得的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诈骗财物的返还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案情,对于犯诈骗罪的个人或集团,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刑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量刑可能会酌情加重。因此,对于诈骗罪的处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被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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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9: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