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引起的纠纷,就属于医疗事故。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是会引发医疗纠纷的,为了更好的保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先按照既定的程序,判断出具体哪一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并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因为责任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之后可以协商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数额。 一、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哪些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