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房产合同的情形有: 1、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