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区别坦白与自首 |
释义 | 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又存在着许多联系。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中的坦白,即是指广义的坦白。 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二者是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的两种现象。刑法理论上所谈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即是指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之间里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对独立。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就犯罪分子被动归案的类型来看有三种:一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就在于: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来,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 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一、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犯罪以后,被动归案之前。 (2)投案方式: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属于自动投案。 (3)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4)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动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2、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特别自首(准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某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2.单位犯罪的自首 (1)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2)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能认定为个人自首。 (3)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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