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亲自提起诉讼外,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自诉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可以由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诉讼代理人的特点如下: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也丧失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或当事人的授权,超越代理权的一切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不能产生诉讼法的效果; 4、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双方不得代理;在诉讼中,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双方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