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捕慎捕刑事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少捕慎捕”已成为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逮捕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需从严把握。在明晰刑事政策的成因基础上,应从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建立捕诉衔接机制等方面贯彻落实“少捕慎捕”的理念,并完善现有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合理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减少未决羁押的适用。政策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传统办案理念难以转变和对未决羁押认识有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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