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