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级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 (二)二级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