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经营者的三包责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或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可以免除。 法律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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