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 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 工伤伤残待遇 。其待遇标准按照 伤残鉴定等级 (一至十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等级伤残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其中七至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如下: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计算标准 停工留薪期间,受伤职工的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受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