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协议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概括为:1.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2.具有先后顺序的履行;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有: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拓展延伸 租赁协议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保障租户权益的法律规定 租赁协议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租户的权益。根据该规定,租户在履行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房东未能按约定提供必要的条件或履行合同义务,租户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为依据,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义务。这种权利的存在,有效地平衡了租户和房东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租户在租赁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保护。然而,租户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注意合法合理的使用方式,以避免滥用或误用该权利,从而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遵守法律的规定。 结语 租赁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租户的权益而设立的重要法律规定。租户可以根据该规定,在房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必要条件时,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义务。这一权利的存在有效平衡了租户和房东之间的权益,确保租户在租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保护。但租户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合法合理使用,避免滥用或误用,以维护自身权益并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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