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一类债务包括: 1、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借,要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政府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3、其他债务,指的是一些企事业等单位举债用于公益性的项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