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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次走应急车道被拍怎么办理
释义
    应急车道违规行驶将被扣6分、罚款20-200元。只有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紧急任务车辆可使用应急车道,有发动机故障灯报警或潜在故障的车辆也可使用。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举报给交通管理部门,拨打122电话或使用微信小程序举报。
    法律分析
    走应急车道被拍的处罚是被扣六分,警或者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的车辆是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如果是汽车发动机故障灯报警、车辆有潜在故障的也可以占有应急车道。
    一、走应急车道被拍怎么处罚
    走应急车道被拍的处罚是扣6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哪些车辆可以使用应急车道
    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它车辆在非紧急状况下禁止在应急车道上停车或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拍到走应急车道怎么举报
    拍到走应急车道有以下四种举报方式:
    1.若是知道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电话,可以直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如果不知道,可以拨打114查询相关部门的电话,再进行电话举报。
    2.拨打122电话举报,不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也受理各种投诉、举报电话,同时拨打这个电话是免费的。
    3.微信小程序举报,通过网络,登陆当地的交通违法专栏网站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举报。直接在微信上搜索当地的交警违法小程序。
    结语
    请合理使用应急车道,遵守交通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走应急车道被拍将被扣六分,并处以警告或20元至200元的罚款。只有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定车辆以及发动机故障或潜在故障的车辆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如果发现有人违规使用应急车道,您可以通过拨打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电话、拨打122报警电话或使用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让我们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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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