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的反诉理论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构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反诉的内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请求仍独立存在,案件仍需继续审理。 ③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的适用上有其不同于典型民事案件的特性。劳动纠纷反诉提起的要求是: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并且是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正诉使用同一诉讼程序。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效。 一、民事诉讼二审可否增加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二审可以增加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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